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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路住房保障法制化


发布日期:2008-2-7  信息来源:上海写字楼信息网

    2008年的深圳,一份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正在讨论,该计划初步将60多个项目列入今年法规项目,其中一项便是备受关注的《深圳住房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深圳这份即将法制化的《条例》可能是全国首个地方政府专门为住房保障工作制定的条例。深圳正在积极推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低收入家庭拥有基本的住房条件。

    “目前这份《条例》草案已通过了政府相关会议的审议,并送往深圳市法制办修改。实际上深圳具体的《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在近期很快就要出来,深圳已经具备了保障性住房法制化管理的前提条件,暂行办法实施到一定程度时,再出台正式的保障条例。”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改处处长陈祖荣对本报记者透露,《条例》已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计划,将对财政经费保障、政府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等进行法定化,但在今年年内还不能出台。

    “这是深圳在连续几年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关注民生福利的一部重要法规,也将推动深圳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制。”《条例》起草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说。

    列入立法计划

    据了解,《条例》的立法工作由深圳市政府提出,主要是考虑将近期深圳市推进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思路、财政经费保障、政府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等进行法定化,增强住房保障的“刚性”。

    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修改,即将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后再提交人大审议。而目前深圳市法制办已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味着这部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条例》中首先对政府如何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进行统筹安排做出了规定。《条例》要求政府不但要制定以15年为期的住房保障长远规划,还要编制以5年为期的住房保障近期规划,以及一年一度的具体保障计划。

    这部《条例》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分工合作,包括房产、土地、规划、民政、公安、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而对于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条例》则明确规定,住房保障的资金主要从每年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同时也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每年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也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等。 

    与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同的是,深圳采取了多种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既包括政府独资建设、没收、回购置换的,也包括由企业建设被回购的,甚至还包括由社会捐赠的住房。

    完善退出机制

    “以往深圳的保障性住房层次不清晰,整体环境不配套,存在着诸多灰色地带。”深圳市兰江地产副总裁杨大谷认为住房保障条例的法制化,将使深圳的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有了法律依据,职能部门的执行也有了规范的制度。

    王锋解释说,现在的这部《条例》中的内容,的确吸取了新加坡、香港等地很多经验,学习了它们的优秀做法,比如借鉴了新加坡及香港地区实行政府公屋轮候制度。对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转让、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尤其是在退出机制方面,《条例》在退出机制方面则制定得较为详细。”王锋说。

    《条例》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为3年。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最迟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住房保障申请人。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为3年;审查后如已不符合条件,政府将无偿收回保障性住房。 

    即使购买了保障性住房,也应当每3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并由深圳市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保留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处理决定。如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陈祖荣则表示,在深圳市政府今年的工作部署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将是重点内容,将会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供应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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